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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Pixabay

 

文/翻一番理財網

很多人買賣房子不喜歡透過仲介業者,原因除了部分業者動作太多外,仲介費動輒數十萬元也關鍵,但房子幾百萬、幾千萬元的進出,多數人最後為了求方便,就不再計較仲介服務費的成本。

內政部表示,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服務報酬的計收,目前並沒有規定固定收費比率,但業者向買賣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的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的6%。如果是租賃房屋,仲介費則不能超過1.5個月租金。

目前實務上,一般都是打著賣方收取4%、買方收取2%的標準,這個標準主要是由大型房仲公司先喊出來,其他加盟品牌再跟進,其實主管機關並沒規定房仲業應向賣方、買方各收4%、2%,但6%是上限,至於買賣方比率怎麼調,最後合計是多少比率,隨業者與消費者彈性議定。

所以買賣雙方可以在實際成交價金6%的範圍內與房仲業議價。目前大型直營的房仲業者,收取費用上比較硬,太也不是不能談,遇到熟客、常客或景氣不好缺業績時,一樣展現「誠意」,肯定的是,消費者自己要肯開口砍服務費。

只是,一直以來房價資訊不透明,房仲業者會在總價、其他稅務或代書成本、附贈家俱家電及仲介費上搬移,讓你感覺少付了一點,各退一步以便成交。此時要不要配合,就取決於個人的意願。

至於加盟型房仲,因為店東可能就開這家店,一筆案子成交可能就能撐一個月,加上業務員沒有底薪或底薪很低,能成交才賺得到錢,因此,仲介收取的標準彈性非常大,尤其是競爭的案源,很多都殺到見骨,有收就是賺。

由於買賣委託書上都會載明服務費收取的比例,一般而言,到了見面談快成交時,委託書上的數字多數變成參考,反正只要有成交,房仲都不吃虧。但要留意的是,因為是白紙黑字的合約,一旦發生爭議,房仲又來討仲介費時,這個比例就是求償依據。

如果擔心的話,一開始簽委託書時,可以試著先壓低仲介費比例,只是買賣能不能成還不知道,一壓低仲介臉色就不好,後續甚至可能不認真服務,把你當奧客,而且房仲也會跟你說,這只是形式上按公司規定先簽合約,後續若有機會成交,還可以修改、可以談。

內政部強調,一旦有業者收取超過6%的報酬,除了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外,對於房仲業處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經紀人員也會處以6個月以上、3年以下的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屆期未改正者,也會按次處罰。但6%其實已經非常甜美了,超收的情形並不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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