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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pixabay

 

文/翻一番理財網

民國105年房地合一稅制上路後,許多民眾搞不清楚該如何申報,尤其繼承取得房地的子女,可能父母取得房地是很久以前的事,子女繼承後再出售,究竟如何適合稅制更是搞不清楚,以下大致就繼承房地如何課稅簡單說明。

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因繼承取得的房地,須視情況適用房地合一制,這部分可用繼承時間來細分:

1.如果是104年12月31日以前就繼承取得,為了使改制前後已持有房地者權益不受影響,並考量繼承人取得房地的時點及原因不是自己能控制,原則上繼承人出售土地時,可選擇舊制申報所得稅(有獲利時,土地免稅、房屋依評定現值計算所得額,再按個人所得稅率計算稅額)。

2.如果是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制上路後繼承取得,此時就看被繼承人是何時取得來判斷。

(1)如果該房地是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就直接適用房地合一制。

(2)如果是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原則適用舊制規定,但如果用新制計算較有利,也可選擇改用新制課稅,此時就不用等到年度所得稅申報,而是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納稅。(不會算的,可在買賣過戶時,請代書幫忙算一下)

國稅局舉了一個例子,父親於101年8月1日買了一處房地,之後不幸於105年3月1日過世,該房地由女兒小玲繼承,而小玲於107年8月1日出售房地,此時小玲繼承的房地是父親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小玲是在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原本小玲可適用「舊制」(土地免稅),僅計算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小玲加計父親持有期間(共6年)符合自住房地條件,採房地合一制有400萬元免稅額,超過的部分只要按10%稅率課稅較為有利,小玲就可選擇新制並適用自住租稅優惠。

至於今年上路後的房地合一2.0新制,原則上1.0跟2.0只是在計算稅率的地方不同而已,課稅原則都一樣,對於繼承人而言,差異只在稅負多寡。要提醒的是,如果繼承人出售房地時虧損,一樣要申報,只是沒有課稅所得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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