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Pixabay
文/翻一番理財網
不動產借名登記的糾紛很多,多數是當下未留下任何證據,事後難以用借名登記主張返還所有權;有少數則是一開始就不是借名登記,事後卻要以借名證記要回不動產,此時即使打官司,最後也都會以敗訴收場。代書表示,簽訂不動產借名登記時,最好同時確認回復登記的條件及日期,並且製作借名登記的私契,然後把所有條件都載明於契約上。
有位陳姓女,1993年間與邱姓丈夫一起購買一間台中的預售屋,1995年交屋時,雙方約定登記在陳女名下,後來兩人在2007年離婚,離婚時協議子女監護權歸邱男,房產仍歸陳女所有及自住使用。
2015年時,陳女以贈與的名義將該房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到她姪子名下,但仍舊自用且權狀仍自行保管。2020年陳女過世,陳女的兩名子女向法院提告主張,陳女已過世,兩人是陳女的繼承人,陳女與姪子的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應該消滅,要求返還房產給他們。
對此,陳女的姪子表示,陳女離婚後,子女早已跟陳女形同陌路,陳女都是由他父親予以接濟,陳女長年跟他也情感甚篤,他還承諾願照料陳女至終老,陳女有感於此,才會在2015年將不動產贈與給他。
法官審理時,請了當時的承辦代書出庭作證,代書表示,他當時有特別詢問陳女,為何不把房產過戶給兩名子女,當時陳女強調,離婚後兩名子女不理不睬,讓她心灰意冷,反而是娘家幫助她的經濟跟生活。
代書強調,他執業生涯曾辦過多件不動產借名登記案件,每次都會跟雙方當事人確認回復登記的條件、日期,且會製作私契,以杜絕日後問題,若陳女當時表達的是借名登記,他就不會詢問為何不過戶給子女,也會讓雙方寫好借名登記契約及確認返還不動產確定時間。
法官最後裁定,陳女的子女無法證明該房產具有借名登記契約的存在,因此他們請求將不動產贈與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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