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Pixabay
文/翻一番理財網
中古屋通常會有一些重大的瑕疵問題待處理,買賣議題時最好全部講清楚,願意再成交,不要心存僥倖,此時不管是折讓價金,或由買賣方各自吸收,最好也都具體在合約上載明處理方式,以免交屋後發生爭議,告上法院更划不來。
有位陳姓女子於2019年1 月經由房仲業者介紹,向呂姓女子購買高雄市一處30年老舊大樓的16樓房屋,交屋入住1年多後,突然在2020年9月收到大樓管委會要求,繳納大樓外觀整建拉皮的分擔費用14萬餘元。
陳女向管委會詢問後得知,該大樓在2013年時曾因外牆磁磚剝落造成出入安全問題,而且還有外牆滲水、空調與管線整理等問題,社區住戶當時就決議委由管委會辦理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事業計畫,2016年6月並自辦公聽會,說明預估每戶分擔費用為14萬元上下。
由於房屋買賣過程,呂女都未告知這件事,當時賣方出具的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中,有關社區是否有公共設施重大修繕決議,呂女也勾選「否」。陳女因而認為遭賣方欺瞞,因此在2020年11月,以存證信函通知呂女處理。結果呂女沒有置理,陳女在繳納費用後,向法院提告。
呂女辯稱,買賣議價時,已有折讓30萬元的價金,而且大樓外牆進行拉皮,是為了改良大樓美觀、提昇居住品質、增加房地價格,不能算是建物的瑕疵。
但法官調查後發現,成交前折讓的30萬元價款,只是針對漏水、壁癌的補償金,也就是折讓後,以後漏水問題賣方都不負責,並沒有包含拉皮應分擔的費用。另外,大樓是因為外牆磁磚剝落及滲水,才進行修繕,並非單純為了美觀。最後法院裁決,呂女必須支付14萬元的拉皮費用。全案可上訴。
請先 登入 以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