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Pixabay
文/翻一番理財網
景氣不好加上疫情的關係,現在微型創業的人很多,為了節省店租,有些人會借用自己家人的房屋當店面,此時即使有簽訂無償租賃契約,對方仍然要計算租賃所得,繳納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了經調查明確是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都要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形,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又所稱「他人」,指的是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有位陳姓男子,日前將房屋無償供姐姐從事美髮院營業使用,雖未收取租金,但依民法親屬篇,姐姐屬於旁系親屬而非直系親屬,國稅局因此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陳先生租賃所得。
高雄國稅局強調,即使房屋無償供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使用,也非一律免核定租賃收入,仍需視以下情形而定:
一、房屋供自住、經營獨資的商號或執行業務,免核定租賃收入。
二、房屋供經營公司、合夥的商號或執行業務,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其中,合夥商號係依合夥比例計算租賃收入,例如,本人出資30%,其他合夥人出資70%,則供其他合夥人使用的70%部分應計算租賃收入。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請先 登入 以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