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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Pixabay

 

文/翻一番理財網

 

房地合一稅是不動產移轉最大的稅負,地政士(代書)在接受委任承辦時,如果沒有事先提醒告知,事後當事人遭課鉅額稅金時,代書到底要不要負責?根據法院最近判決,答案是不用。

 

房地合一稅實施滿6年,許多地政士(代書)對這項不動產移轉最重的稅制都不太了解,因此在承辦案件時,都不敢收太高費用(收愈高、責任愈重),更多是建議賣方自己辦。

 

即使如此,簽約時,還是有很多代書沒有提醒告知(可能當下也搞不清楚),經手的仲介更是不懂,如果事後賣方無預警被課了鉅額房地合一稅,甚至吃掉獲利,或更糟的倒貼,賣方就會反過來追地政士的責任,此時就產生,代書若簽約時沒有提醒告知,事後要不要負責的問題。

 

有位曾姓男子,105年11月從父親那獲贈一筆土地,8個月後因為個人急需資金周轉,曾男將土地賣了出去,交易過程委由一位詹姓代書承辧移轉登記相關事宜。

 

109年2月時,曾男突然收到國稅局的繳款書,原由是他出售該土地時未繳納房地合一稅,因為是2年內出售,因此按4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30萬餘元,並處應納稅額50%的罰鍰15萬餘元,共計46萬餘元。

 

曾男認為是詹姓代書的問題,於是向法院提告,主張相關稅費代書要負損害賠償,理由是詹姓代書在簽約承辦期間,都沒有告知提醒他,會有鉅額房地合一稅要繳納,代書違反地政士法第26條執行業務時應盡的義務,否則他就不會急著賣。

 

詹姓代書出庭時反駁,地政士應盡的執業義務僅在登記相關事宜,房地合一稅的申報涉及個人所得稅的申報,與房地無關,非屬地政士的專業。

 

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房地合一稅從105年施行以來,政府大力宣導,曾男不應推說不知,並將個人所得稅與土地稅(增值稅、契稅等)混為一談。

 

法官還強調,房地合一稅申辦或告知,也不在地政士法第16條地政士執行法定業務範圍內,更何況曾男只是少賺,並未虧損,據此駁回曾男的訴訟,全案可上訴。

 

任何不動產的交易移轉,一定要事先評估房地合一稅,從房地合一稅的評估,也可看出代書的專業程度。找的代書若不太專業,或一知半解,要不更換代書承辦,要不詢問其他專業的代書確認。畢竟這種新的稅制,跟資歷沒有關係,有不斷精進的代書才是專業的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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