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Unsplash

 

文/翻一番理財網

 

房市量縮、營造成本又高,最近不少預售建案出現遲延完工的情形,此時買方能不能依契約書要求遲延利息?如果之後完成交屋,遲延利息還可不可以繼續追討?又或者交屋後房子轉售了,而且還大賺,能否繼續請求遲延利息?

 

依照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賣方只要逾期開工或取得使用執照,每超過一天,都要按買方已繳價款的萬分之5,計算遲延利息給買方。若逾期超過3個月,買方還可要求解約及違約金(總價款的15%)。

 

簡單說,遲延完工的利息請求跟交屋是兩件事。有些建商會說,要拿遲延利息就不給交屋,主要是擺出一副反正都要賠錢,就讓你先去告,再由法院裁決。因為訴訟期間很長,很多買方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要能交屋就好,所以只要最後建商有交屋,就不會再追究遲延利息的事。

 

不過,如果沒有特殊原因或簽立意向書之類的東西,交了屋後還是可以繼續跟建商要遲延利息。即使交了屋後馬上轉售,而且還大賺一筆,一樣可以跟建商請求遲延利息。

 

有位陳姓男子,107年8月以1,120萬元向建商購買台中一處預售屋,契約書載明建商需在109年1月11日之前取得使用執照,結果建商遲至109年8月27日才取得使照。於是陳男以1月11日之前已支付的196萬元,要求建商按每日萬分之5的利息,給付22萬餘元的遲延違約金。

 

因為已經完工,陳男也因此完成交屋流程,但陳男依舊要求建商必須支付22萬元,追討的同時,陳男110年5月間又以1,300萬元的價格,將該房地出售,獲利180萬元。賣完房子後,還向法院提告,請建商支付22萬餘元遲延利息。

 

建商出庭時沒有否認遲延取得使照,但強調陳男只花了196萬元,交屋後立刻轉售就獲利180萬元,買屋根本不是為了自住用,也無任何損失,違約金應該減至零元。

 

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建商確實有遲延取得使照228天的事實,陳男依契約書規定,請求建商給付22萬餘元的違約金,自然有所依據。況且建商議約能力應高於一般民眾,屬社會經濟及履約能力較強之一方,就必須受到雙方約定的拘束。據此,法院判決陳男勝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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