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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pixabay

 

文/翻一番理財網

預售屋都是先賣後建,賣的時候都只靠樣品屋跟示意圖,民眾簽約後按時繳錢,結果交屋時卻發現房子蓋的跟自己當初簽約時講的不一樣,此時建商收了款,房子也不可能拆掉重蓋,態度多數強硬,建議消費者在選購預售屋時,依以下幾個方法保障權益:

一、從看到預售屋廣告的那一刻起,就盡可能的保留建商宣傳文宣等證據,拍照、保存紙本文宣等都是方法。台中市法制局表示,依照目前消保法第 22條,買賣契約成立後,消費者都可要求建商依廣告內容履行。

二、如果建商完工的房屋與當初廣告有所出入,民眾可依照民法有關物之瑕疵擔保或不完全給付等規定,要求解除契約、修補瑕疵或減少價金。

要特別注意的是,解除契約只限於房屋重大瑕疵才能主張,而民法對於重大瑕疵沒有具體定義,實務上大概就是輻射屋、海砂屋、法律界定的兇宅、及「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的瑕疵」等,符合這些明確的瑕疵,解除契約的機率比較大。

一般預售屋糾紛多屬仍可使用,只是未達合約標準的瑕疵,例如,更換建材、廣告宣稱的條件不見了、房子出現漏水現象,這些「瑕疵」通常只能請求減少價金,或要求修補瑕疵,但這時多數建商只會修補到一個程度,很難完全滿足消費者的期待。

三、如果建商廣告不實,事後又無法處理到消費者能接受的程度,只能走法律途徑,台中市法制局指出,此時民眾可主張權益的管道包括:

1.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業者如果在商品相關、且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上,有不實廣告的情形,依公平交易法規定,可處5萬~2500萬元罰鍰。這筆錢雖然是繳給國庫,但也是給建商一個教訓,而且公平會的裁決,對後續可能的訴訟也是有一定的幫助。

 2.透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

目前消費者與業者間的消費爭議,都可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如有消費問題,可手機市話直撥1950諮詢。

 3.此類案件屬於民事糾紛,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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