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Pixabay
文/翻一番理財網
房地產違建非常普遍,但違建拆除比例卻相對偏低,以法院訴訟案件來看,新成屋最常見的違建多集中在「陽台外推、將原屬室外空間部分加蓋為室內空間」或「施作夾層、樓中樓、屋頂加蓋」。要留意的是,不管是第幾手的屋主,只要在簽約前已知有違建,事後被報拆都很難求償。
國內違建的報拆,主要以民國84年作為分界點,因政府執行人力及民意的關係,84年以前的違建屬於舊違建,目前採緩拆的措施。由於新違建都處理不完,緩拆幾乎就等於「就地合法」的意思。
相對的,民國84年開始的違建,除非符合政府免查報等條件可以緩拆外,全部都是即報即拆為原則。不過,因為件數龐大,類型也有所不同,有的會被強制拆除,有的是拍照列管或免予查報。目前以六都的拆除件數最多,拆除比例也較高,其他縣市因民情關係,就沒那麼積極。
之所以稱為違建,主要是違反建築法、土地使用分區規則、在非法地區興建住宅、或申報程序有疏失。常見的違建類型包括陽台外推、露台外推、夾層屋(樓中樓)、騎樓外推、頂樓加蓋,法定空地加蓋等。
以法院訴訟案例來看,在眾多的違建類型中,新成屋以「陽台外推、將原屬室外空間部分加蓋為室內空間」或「施作夾層、樓中樓、屋頂加蓋」最多見。
違建大致上分2個時期與建,一個是建商蓋屋時就進行二次施工,目的是讓使用坪數更大、賣相更好或賣價更高;第二種是屋主購屋後改建,這時就要留意。如果是建商增建,或前屋主很早就改建,基於存在就是合理的印象,多數不太會引起周遭里民的注意或不滿。
相對的,如果接手後,再度大興土木,就要很小心。最好先試探性詢問管委會或鄰居,真的要施工,施工前、中、後,一定不要得罪人,否則現在舉報很方便,周遭鄰居都知道你家本來長什麼樣子,改建多數會破壞原使用執照範圍,一個不小心,就白費功夫。
之前就有一個案例,建商蓋好成屋要賣時,私自進行二次施工,買方買房時大致上也知道那是違建,但使用空間真的變大了,雖然房價略多一點,但比按實坪計算少很多,過戶後原本也沒事,結果過了幾年時間,屋主自己又三次施工。
問題就來了,可能三次施工時得罪了人,屋主改建後不久就收到市政府的舉報拆除公函,一看就知道被檢舉的是第三次施工的部分,但拆除的範圍卻含蓋建商的二次施工範圍,得不償失。
此外,如果是建商銷售新成屋的部分,最需要注意的不是建商怎麼推銷,而是合約怎麼寫,因為成屋不是預售屋,你一定看過實體屋才下單,只要合約清楚載明產權範圍及二次施工(違建)內容,事後被報拆,就很難要求建商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