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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台南市政府地政局

 

文/翻一番理財網

預售屋因為付款壓力較小,是一般首購族或年輕人的首選,當房地產走升時,交屋時房產價值甚至還會增加,但建商品質良莠不齊,多數以賺錢為目的,簽約時常有一些不利消費者的雷區,一定要特別留意。

臺南市長黃偉哲表示,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備查新制,從今年7月1日施行至今已逾3個月,依規定業者在銷售預售屋前,應先將預售屋銷售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報請地政局備查才可以銷售。

黃偉哲說,經台南地政局審閱轄內25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內容,都跟內政部規定有差異,已命令業者限期改正。近期臺南不動產交易市場雖然熱絡,但市府仍會維持市場交易安全及秩序,嚴禁侵害消費者的權益。

另外,台南地政局也整理出常見錯誤樣態如下:

1.賣方(建商、代銷業者)閃避廣告義務。

建商在合約中約定,廣告內容如平面圖、模型或現場展示的建材設備僅供參考,或不得併為契約的一部分等字樣。

2.停車位漏列高度,或以車道入口取代停車位高度,或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的比例登載錯誤。

3.建材設備另加註「廠商哄抬價格、市場供應失調、罷工、缺料等事由,賣方得採用同級品」等字樣。

4.開工及完工期限任意增加順延事由。

5.合照透天式的預售屋,未載明共有部分等應記載事項。

6.應記載事項以外,自行增列的條款違反應記載事項,或有明顯不利消費者的事項。

台南地政局長陳淑美表示,新制實施後,地政局會加強預售屋的查核,如有未備查即銷售者,將依規定處3至15萬元罰鍰,如使用不符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經查明屬實者,將依規定按戶(棟)處6萬至30萬元罰鍰。

地政局在預售屋聯合稽查過程中還發現,有案場的樣品屋及銷售中心未向建管單位申請使用許可的情事。陳淑美強調,買賣契約書是保障買賣雙方權益的基本要件,除應確實填載應記載事項外,如有增列不利消費者的條款,仍會請業者刪除;如有設置樣品屋及銷售中心,也需向工務局報請建築及使用許可,以維護民眾看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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