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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翻一番理財網

近期營造成本大增,許多民眾向內政部反映,有預售屋建商逾期完工不給付遲延利息,或逕以建照展期作為順延完工事由,內政部表示,這些作法都已違規,若限期未改善,最高將罰150萬元,並可按次處罰。

預售屋合約都必須依照內政部已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定,條件只能更優不能更差。其中,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都必須明確,以確保建商如期完成興建,讓買方後續能如期順利辦理產權過戶與交屋入住。

針對建商逾期未完工的問題,內政部列出以下幾點情況,供消費者因應:

1.建商在興建預售屋過程中,如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完成興建,就構成遲延給付情形,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要按照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付給買方。

2.建案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有權解除契約,建商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外,應同時賠償違約金;如買方不願解除契約,建商也要依照遲延日數給付遲延利息給買方。

3.如果是因為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的事由,導致建案不能施工,或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建商的事由發生時,影響的期間,建商依法可以主張順延使用執照取得的期限。

但建照展期是行政管理措施,並不影響預售屋買賣契約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的民事契約效力。換言之,建商不得以建照展期要求消費者無條件配合順延契約約定的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此時,依照民法第254條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超過3個月時,只有消費者可以主張解除契約,建商為違約之一方,並無解除契約的權利。

內政部強調,民眾如果遇到延遲完工的履約爭議,可以向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建商如果有未依契約約定給付逾期完工的遲延利息給買方,或違法解除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可裁處6萬至1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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