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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Unsplash

 

文/翻一番理財網

 

受到房市冷卻及營造成本飆漲影響,有些預售屋建商因無法如期完工,會要求買方簽署一份同意書或意向書,強調買方同意因受天候或疫情影響,造成建案無法照原合約日期完工,屬於「正常」情形。此時如果買方不願同意該怎麼處理?

 

依照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建商如果有遲延完工交屋的情形,須按照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照逾期日數,每日給付萬分之5的遲延利息給買方。

 

如果建案超過約定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也有權利主動解除契約,此時建商就要退還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還須賠償預售屋總價款15%的違約金。

 

不過,定型化契約也有但書,如果是因為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的事由,導致賣方不能施工,或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的事由發生時,建商可以順延取得使用執照的期限。這2點也是建商經常拿來當遲延的合法理由。

 

對於這2點,內政部表示,建照展期是行政管理措施,並不影響預售屋買賣契約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的民事契約效力。換言之,建商不可以自行用建照展期,要求消費者無條件配合順延契約約定的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只要逾期,買方就可以依民法第254條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要求給付利息或解約並賠違約金。

 

此時要留意的是,如果是建商遲延完工,建商就是違約的一方,依法建商沒有自行主張解除解約的權利,爭議該怎麼處理,主導權就在買方這邊,這也是建商希望另外簽一份意向書或同意書的原因,因為這樣一來,建商遲延交屋就取得了買方的同意。

 

當然建商要買方簽意向書的理由,絕對不會是營建成本飆高等實際的原因,而是要回到定型化契約遲延的2項但書。只是,當拿到這份意向書後,未來談判或訴訟都會對建商比較有利。因此,買方若不想同意,處理方式大致就是:

 

1.堅持按原合約走完,不管遲延多少天,依合約付遲延利息就對了。

2.若逾3個月,買方直接解約並要求15%的違約金。

 

當然,建商提出這樣的要求,很大程度就是不想付利息跟違約金,因此可能擺出一副不簽交屋就遙遙無期、不惜等你提告的態度。也就是建商有誠意蓋好房子,只是需要更長時間,若買方堅持要拿利息或違約金,就一起耗到底。

 

此時不妨試著先跟建商談談條件,例如,簽意向書的同時,建商是否願意給予其他補償(送家俱….),再決定是否同意。一旦決定不簽意向書,而又覺得建商刁難,可直接向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再不行,就要做好打官司的準備,因為沒有那份意向書,建商還是可能遲延完工,屆時就看買方告或不告,以及法院如何裁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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