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總裁彭淮南點名投資客利用銀行貸款,大手筆買賣200多戶,短線進出,飽賺差價。一般而言,買賣房屋的所得,都要列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申報所得稅,但因為無法掌握實際成交價格,國稅局根本不知道民眾買賣屋賺了多少錢。

 

也因此,投資客每年進出買賣的數量龐大,但卻沒有繳交半毛錢的稅。為了抑制炒房不繳稅,財政部於95年底發布函釋,重點有兩個:

 

一、97年開始,個人每年度銷售房屋(含法拍屋)達6戶以上者(不含自用住宅用地、受贈取得及繼承取得房屋),如無證明,都會被列為「以營利為目的」,要改課以課徵營業稅,有所得也要課營所稅。而且屬於被檢舉案件,不受6戶限制。

二、所謂營業行為包括:

1.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2.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3.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4.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國稅局要求改課營業稅的目的為何?因為如果是納入個人所得課稅,投資客懂得避稅,所以一毛錢都課不到,6戶以上改為營業登記,至少還可課得到5%的營業稅,因為只要有交易記錄就要繳營業稅。

如果有獲利,還要課17%的營所稅,但因為投資客懂得高賣低報,所以報稅時幾乎都是賠錢或小賺,課的金額很有限,17%或40%一點關係也沒有。

只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這些投資客現在都改用人頭買賣,不再像過去一樣,全部用自己的名義買賣,所以,國稅局連營業稅也課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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