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設保留地抵繳稅金不划算 多付2成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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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頭現金不足時,繳稅可用實物抵繳。(圖/取自Pixabay)

 

文/黑咖啡

 

過去幾年,因為房價飆高,政府把土地公告現值往上拉,但即使台北市,也只有市價的7~8成。換言之,如果手上現金不夠,想用土地抵繳稅金,除非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否則依照公告現值計算下來,等於土地價值被低估,抵繳起來至少多付給政府2成的錢。

 

目前會發生土地抵繳稅金的案例中,最多來自遺產繼承。根據遺產稅法規定,只要遺產稅額30萬元以上,就可以申請實物抵繳,但必須符合繳納現金確有困難的要件。一般遺產價值的計算,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如果抵繳的實物是土地或房屋,土地以土地公告現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國稅局最近就有個案例,有位民眾遺產稅應納稅額300萬元,遺產中有土地2筆、房屋1間、存款100萬元。因為現金不足,繼承人向國稅局申請以土地抵繳全部應納稅額300萬元。國稅局受理後認為,被繼承人遺產中因為還有100萬元現金,因此要求被繼承人先繳納100萬元的遺產稅,剩餘200萬元再用土地抵繳。

 

程序上,繼承人以繼承的土地抵繳遺產稅時,必須先辦理土地現值申報。因為繼承而移轉土地時,無需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繼承取得的土地因抵繳遺產稅再移轉給國家時,就需要申報土地現值,並以繼承開始時的土地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始取得價格通常都低於土地公告現值,因此用來抵繳遺產稅並不會比較吃虧。如果是一般的土地或房屋,不管是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都低於市價,公告現值最多也只有市價的7~8成。

 

因此,用一般土地或房屋來抵繳遺產稅,等於是把行情高且有增值潛力的遺產拿去抵稅。若把土地或房屋用市價賣掉再繳稅,雖然取得的價款也要計入遺產總額,但可能還能多留一筆錢。缺點是,不動產變現不易,不太容易馬上變現後再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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