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accountant-3681227_1920-1536x1027.jpg

圖/Pixabay

 

文/翻一番理財網

很多人買房子擔心貸款下不來怎麼辦?其實,買家可以在簽訂買賣契約時,要求代書在合約上註明,若貸款未達一定金額,買賣合約將無條件解除。這裡的一定金額,原則上不包括加入信貸之類的額度,而是以該買賣標的為抵押所能借到的錢為主。

一位黃姓買家,於2020年10月,透過一家連鎖加盟房仲業者,購買位於高雄市的一處房屋,總價約500萬元,雙方約定,除了將黃姓買家先前的斡旋金3萬元轉為簽約金外,買家另要支付自備款120萬元,剩餘360餘萬元則是辦理貸款,雙方還辦理價金履約保證。簽完買賣合約後,黃姓買家依約陸續匯入40萬元、80萬元2筆價金到履約專戶。

與一般買賣較不同的是,黃姓買家擔心無法貸到尾款360餘萬元而違約,因此在簽約時,特地請代書在契約上約定「特約事項」,內容是若來找不到銀行貸款360餘萬元,雙方可以無條件解約,已付的款項,賣方也要返還買方。 

果真,後來買家都找不到銀行願意貸足360餘萬元,只有兩家表達可以放款的意思,只是一家只願意貸349萬元,並給予優惠利率;另一家雖願意貸到440萬元,但房地擔保的部分只願意給予340萬元的額度,剩餘100萬元必須用無擔保貸款,機動利率高達5.6%,都不符合買方的預期。

之後雙方另外簽立延長點交協議書,同意交易時間延長一個月,但買方必須支付5萬元當作取消賣方補貼的裝修費,誰知依舊找不到適當的銀行。最後黃姓買家要求解約並請賣方退還已支付的123萬元,賣家不同意,理由是,過程中並不是沒有銀行願意貸款,而是買方自己不要,雙方因此告上法院。

法官審理後認為,依照雙方訂定的契約約定,貸款不足額時確實可無條件解除契約,但雙方簽立延長協議書時,已修改本來「無條件解除」的約定,改成由買方給付賣方5萬餘元作為補貼的約定。因此,賣方應在123萬元扣除5萬餘元後,返還所有款向給買方。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黑咖啡不苦 的頭像
    黑咖啡不苦

    黑咖啡不苦

    黑咖啡不苦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