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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Unsplash

 

文/翻一番理財網

買房的交易金額龐大,有些人因為貸款、租稅或感情因素等考量,會借用別人名義購買,事後若發生糾紛,通常會很麻煩。有位李姓女子早先以田姓男友名義買進4百餘萬元的房產,事後兩人感情生變,男友變渣男,直接把房產賣掉,最後李女以「借名登記」為由,跟田男打官司才把錢要回來。

一位李姓女子於2013年間,透過信義房屋以438萬元的價金,買進台中市一處房產,為了順利取得貸款,於是將房子登記在當時的田姓男友名下,李女除了交付頭期款外,銀行貸款也都由她按月匯入1萬8千元至2萬元到田男帳戶,再由銀行自動扣款。

買完房後,兩人甜蜜入住,田男還把戶籍直接遷入新宅。誰知好景不長,才住了2年兩人就感情生變,2015年底,田男利用李女不在的機會,私下更換房地門鎖,李女被迫搬出,但李女仍繼續匯款支付房貸,直到2016年4月,原因是田男將銀行扣款帳戶掛失銷戶。

之後一直到2020年9月,田男都把房子以月租金1萬6千元出租給第3人,2020年11月更透過仲介以總價595萬元,把房子賣掉。租金跟賣屋款全部都沒有給李女,李女氣的向法院提告。

李女主張,她跟田男的關係是「借名登記」,房子雖登記在田男名下,但所有權屬於她。李女也提交當初購屋時的買賣契約、付款明細、繳交稅費單及後續貸款匯款的證明,強調所有款項都是由她個人支付。

法院審理後認為,「借名登記」需提出具體證據證明,但非以直接證明為必要,例如,如果能證明借名委任關係的事實存在於當事人與第3人間也可以。換言之,李女提出買屋到之後支付貸款及稅費的相關文件證明,就足以認定借名登記確實存在。

由於房子已被田男賣掉,最後法官裁定,田男需返還李女賣屋價金以及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總計65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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