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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Pixabay

 

文/翻一番理財網

買賣房屋時,如果有喜歡但出價的價格跟屋主仍有落差,此時仲介都會遊說下個斡旋金或簽個要約書,究竟什麼是斡旋金?什麼又是要約書?那個比較有效?不能直接去出價就好嗎?

斡旋金,是指買方透過房仲購買房屋時,當買方看上某間房屋,但出價和賣方開價有差距時,房仲通常會要求買方先付一定的金額,作為與賣方斡旋雙方差價之用。當賣方同意買方的出價時,該價款即轉為定金,雙方即有簽訂買賣契約的義務。

一般仲介業者所用的「斡旋金收據」、「要約承諾書」、「出價保證金」等單據,都算是「斡旋金」。斡旋金沒有要求一定要多少,仲介會強調,這是要讓屋主相信你真的想買,不是隨便喊喊,所以愈多愈有誠意。

如果你提的斡旋價格賣方不接受,仲介就應把錢無條件全額退還給你,但如果對方接受了,你就一定要買,不然就有違約金的問題。

要約書,是買方不給付斡旋金(不用先拿錢出來),而是一段記載購買房屋意思表示的文書,交由仲介業者向賣方進行磋商,當賣方同意買方的要約內容時,雙方就有簽訂買賣契約完成交易的義務。

也就是說,要約書是提出一種正式的文件,強調你出的價格不是隨便喊喊,跟斡旋金就只差在有沒有拿錢出來。為什麼說不是隨便喊喊?因為只要賣方同意你要約的價格或條件,買賣就當作成交,雙方都不能反悔,否則就要賠違約金。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為了讓消費者在委託仲介進行不動產交易時,有更多的選擇機會,並避免不肖仲介業者利用掌握斡旋金的優勢地位,不當煩擾、壓抑消費者的交易決定,公平會要求仲介業者在提出斡旋金要求的同時,必須「主動告知」消費者有選擇採用「要約書」的權利,否則就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規定。

總之,斡旋跟要約都只是談判的方式之一,不一定那一個比較好,賣方真正在乎的還是在房價,但只要買方有拿斡旋金或簽要約書,都有利於仲介跟屋主搓價,可能最後成交的不是你,也可以你拿出斡旋金後,便宜了下一個潛在買家都有可能,對仲介而言都不吃虧就是了。

直接出價當然也行,而且最方便,沒有風險,但除非你的出價很接近賣方的底價,很有希望見面談,不然可能連仲介都不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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