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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Unsplash

 

文/翻一番理財網

漏水是中古屋交易常見的糾紛,而房仲只是買賣的居間人,只要帶看、點交等流程有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事後房子有問題,買方很難要求房仲退還仲介費。有位民眾透過房仲買房,交屋前房子都沒問題,半年後開始漏水,買方要求房仲退還25萬餘元的仲介費,被法院打了回票。

有位何姓民眾於2019年6月,透過一家加盟仲介公司,向陳姓賣家購買嘉義縣的一間透天厝,總價1,270萬元,房仲因此收受何姓買方25.4萬元仲介費。 

在辦理交屋時,何姓民眾有發現4樓內部神明廳、樓梯間有水漬痕,於是跟賣方協議將漏水保固期間由原訂6個月期限延長至1年。結果搬入居住後半年左右時間,又發現房屋3樓牆壁、浴室間、地板及2樓天花板都有滲水、1樓也有積水的情形。

何姓買家趕緊找人到場查勘,判定是搬入前,2、3樓浴室排水管及地坪防水層既已產生裂隙。何姓買家不爽跑去找房仲理論,強調他們是買賣雙方共同的居間仲介,負有調查房屋有無滲漏水,及排水系統是否正常的義務,並應據實告訴他,結果仲介竟漏未調查、偏坦賣方,之前收受的25.4萬元仲介費屬於不當得利,要求全額退費。

對於買方的要求,房仲無法接受,何姓買方因而向法院提告。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簽約前仲介已帶看買方10來次,而且賣方出具的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也都填載房屋無滲漏水瑕疵及排水系統正常。簽訂買賣合約前,房子也沒有顯示滲漏水或排水系統有不正常的瑕疵跡象,難以認為房仲客觀上可以預見房屋於點交半年後,會出現滲水情形。因此,駁回買方要求退還仲介費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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