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Pixabay
文/翻一番理財網
預售屋的交屋時間點很重要,因為買賣契約有嚴訂期限,遲延交屋買方都可要求補償。其中,驗屋不算交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也不算交屋,因為只要買方沒有拿到鑰匙,就沒有房屋的使用權。
一位陳姓民眾2017年8月向建商購買新竹縣一處預售屋,總價790萬元,該預售屋在2018年8月28日建造完成,2018年10月24日取得使用執照。建商在2019年3月14日通知陳姓買方進行驗屋,並於14日當天進行所有權移轉登記。
陳姓民眾到現場驗屋時,列出44項缺失要求建商改善,3個月後(2019年6月14日),建商再次通知驗收,買方仍主張該房地存有「前院地板壓花隆起不平且龜裂」、「抿石子外觀有髒汙(補丁色差)」等瑕疵而未達可交屋狀態。
不過,6月14日再驗收時,雙方有達成協議,建商須就仍然存在的瑕疵重新施作,買方則同意先撥銀行貸款559萬元等費用給建商,只保留10萬元餘款,雙方也針對協議內容簽訂協議書。
根據預售屋買賣應記載事項規定,賣方必須在領到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賣方如果沒有在期限內通知交屋,每逾期一天,就要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給買方。
後來建商因為遲遲未能將瑕疵補正到買方標準,陳姓買方於2020年3月直接提告。陳姓買方主張,因為驗收程序始終無法完成,也就沒有達到可「通知交屋」的階段,依照買賣契約,要求建商從第一次通知驗收開始到,到起訴日為止,給付逾期通知交屋的遲延利息130萬元。
不過,法官審理後認為,建商是在2018年10月24日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最遲應在2019年4月24日前通知交屋,但建商雖在2019年3月14日通知買方驗屋,卻未曾通知買方進行交屋,一直到2019年6月14日,雙方簽訂協議書時,才把房屋鑰匙交付買方。
所以法官認定,該房產是在2019年6月14日買方可以開始使用房地時,就已完成交屋。也就是說,建商第一次通知驗屋時,因有爭議沒有完成交屋,但第二次驗收時,雙方簽訂協議書、付款交鑰匙就是交屋。因此,建商要給付的遲延利息只能從2019年4月25日起,計算到2019年的6月13日為止,共19.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