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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Pixabay

 

文/翻一番理財網

買房很怕遇到凶宅糾紛,如果買的是預售屋,花了大錢還沒交屋入住,就發生事故,就更倒楣了。有位民眾以總價3千多萬元買了預售豪宅,施工期間卻發生工人墜樓身亡事件,不僅已繳的600萬元價款被沒收,還要賠建商違約金。

一位蔡姓民眾於2013年9月,向建商購買台南市一處總價3千4百多萬元的大樓豪宅。大樓興建期間,蔡姓民眾也依約陸續繳納約600萬元價款。

沒想到,2015年7月房子蓋了2年快蓋好時,發生施工工人從14樓失足墜落至蔡姓民眾所承購的7樓,之後送醫仍舊不治。蔡姓民眾知道後,直覺還沒交屋入住就發生公安事故很不吉利,認定此宅已是凶宅,要求解除契約,並拒絕再付價款。

建商在催討不到後續價款的情況下,也以蔡姓買方遲延給付為由,沒收已繳納的價款,並求償違約金,雙方因而告到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工人送醫前是呈現OHCA(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狀態,但救護人員在現場檢傷時,發現墜樓的工人還有呼吸、心跳,被抬到樓下時,才一度喪失心肺功能,顯示該工人並非墜樓後於7樓處當場死亡。

另外,法官也認同建商的說法指稱,該工人是從14樓鷹架踩空墜落至7樓外牆施工架遮斷層,並非在7樓專有部分,所以不構成所謂「凶宅」的瑕疵,買方也不可以凶宅為由拒絕給付價金,並要求解除契約

換言之,因為一個工人墜樓的意外,蔡姓買方的600萬元價款不僅討不回來,還要賠違約金。對此,蔡姓買方無法接受,已上訴到最高法院審理中。

實務上,「凶宅」的定義,會先依雙方當事人合約而定,若合約沒有特別約定「凶宅」的構成要件,就以下列兩個定義為主:

1.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所載「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

2.內政部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附件一建物現況確認書所載「本建物(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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