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擷取自Google Map
文/翻一番理財網
豪宅坐落市中心,地段好、價格高,卻不當商業用途,原因就在富豪要的是住在黃金地段又能擁有隱私,有家建商在台北大安精華地段蓋一層一戶豪宅,吸引上層名流購買,事後建商卻把2樓保留戶出租給美語補習班,惹怒住戶,被住戶以分區所有權人的名義,集體趕走。
位於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的「大安鼎極」豪宅,樓高11層,總戶數13戶,在大安森林公園附近,目前屋齡12年。當初預售屋銷售時,標榜一層一戶、全棟純住宅,連一樓也沒有店家,包括建案廣告、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都如此記載。建商銷售時,除了保留的1~2樓保留戶外,3樓以上銷售一空。
1、2樓後來被建商移轉到自家關係企業名下,建商在辦理交屋時,還順勢把1樓設定為一般零售業使用,2樓的使用執照登記用途,也變成一般事務所使用,但未告知住戶。
104年5月,2樓的所有權人突然將房屋出租給一名吳姓民眾經營美語補習班,雙方約定以每個月30萬元,2年後調漲為每個月35萬元為條件,簽訂5年合約。
結果吳姓民眾向管委會遞交裝潢施工申請單時,被3樓以上全部住戶以區分所有權人名義,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駁回。理由是該大廈應以純住宅使用,不得用於營業用途。
吳姓民眾豪宅補習班開不成後,要求2樓屋主解除租賃契約,並返還已付租金及押金、稅金及支票。2樓屋主因而要求管委會必須賠償原可在租約期間收取的1,890萬元租金,雙方並告進法院。
地方法院審理後,原本判決管委會必須賠償1,890萬元,主要理由是,2樓是依使用執照的用途出租,其他住戶沒有理由可以拒絕。
但高等法院卻認為,建商確實有跟住戶約定大廈為純住宅,管委會依決議拒絕補習班裝潢的申請,並沒有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高等法院最近作出裁決,認定2樓所有權人請求無據,全案已繼續上訴到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