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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北市府法務局

 

文/翻一番理財網

不少租屋族及房東使用文具店販售的住宅(房屋)租賃契約書簽約,為了保障租屋族權益,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會同地政局日前蒐集轄內超商、文具店及書局等通路所販售的住宅(房屋)租賃契約書共計18件,結果發現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僅約4成。

法務局指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於109年9月1日修正生效,內政部的新版租約範本已上路1年,對於電費計收方式、租賃雙方修繕責任、雙方提前終止契約的法定事由等事項都有明確的規範,這次抽查發現市面上尚仍有販售舊版契約,更有非內政部版本的租賃契約書。

地政局表示,這次共抽查11家文具店、5家超商及2家書局所售空白契約,其中完全符合規定只有8件。缺漏較多的項目包括:

一、「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約定」:電費每度收取標準未區分夏季及非夏季、未載明均不得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且未揭示其他費用收取及其支付方式(如網路費、管理費等),易導致費用計算爭議。

二、「修繕」:未記載出租人(房東)為了修繕租賃住宅所為的必要行為,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且出租人於修繕期間,導致租賃住宅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使用時,承租人(房客)可以請求出租人扣除該期間全部或一部的租金。

三、「任意終止租約之約定」:未揭示得否任意終止租約,易使租賃雙方欲終止租約時衍生履約爭議。

四、「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未記載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的需要,或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導致承租人不依約定居住使用時,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的法定事由,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五、「遺留物之處理」:租賃關係終止時,承租人仍於租賃住宅有遺留物者,未記載需先由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向承租人催告,屆期仍不取回時,才能視為拋棄所有權。

法務局強調,民眾租屋時可自行上網列印內政部版本的「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使用,支付訂金前也務必親自確認物件內部情形,並要求房東出示身分證件及有權出租住宅的證明文件。簽立合約前善用3日審閱權利,仔細審閱房東或業者所使用的定型化契約內容及附件,以防止詐騙並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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