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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翻一番理財網
房地合一2.0七月上路後,預售屋轉售的性質不再是過去的權利移轉,而是房地交易,課稅方式由過去依個人綜所稅率5%~40%,改為按房地合一稅率15%~45%課稅。有位民眾購買上億元豪宅預售屋,2年轉售就賺了1,300萬餘元,卻未按時申報,還好沒被國稅局查到,2年後主動補繳稅金約500萬元。
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於2021年6月30日以前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所得,屬於權利移轉的財產交易所得,可以直接併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即可;但2021年7月1日起,只要交易的是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都視同房屋、土地交易,需要在訂定買賣契約書的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有位民眾2017年向建設公司以1億200萬元,購買1戶台北大安區預售屋,2019年再以1億1,600萬元出售,該民眾不諳法令漏申報該筆交易所得,最近在國稅局發現前,主動洽詢稽徵機關才知道,因為交易日是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所以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的財產交易所得,後來該民眾自動補申報2019年度財產交易所得1,361萬元【成交價額1億1,600萬元-可減除成本1億200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39萬元】,並補繳稅額493餘萬元。
台北國稅局強調,個人轉讓預售屋都要報稅,如有疏忽漏未申報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可加息免罰,但若是遭查獲,除了補稅還要處罰。
個人交易預售屋的所得課稅規定
交易日 | 2021.6.30以前 | 2021.7.1以後 |
取得日 | — | 2016.1.1以後 |
課稅規定 |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 財產交易所得 |
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 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
課稅 所得額 |
實際成交價額—取得成本—相關費用 | |
課稅方式 | 計入交易日所屬年度 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
交易日之次日起算 30日內申報繳納 |
稅率 | 5%-40% (累進稅率) | 15%-45% (依持有期間遞減) |
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