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Pixabay
文/翻一番理財網
很多人會因為房屋含無產權的使用空間,而願意多付房價購買,但即使是前屋主長期使用的空間,只要沒產權,不一定買方就可繼續使用,而且就算房仲跟賣方說沒問題,一旦沒有把權責載明在契約上,交屋後使用坪數縮水,買方可能一毛也要不回。
有位張姓男子,2019年看到房仲業者刊登新竹市一處大廈1樓房屋出售的廣告,上面寫著「雙車位華廈」,仲介並在廣告平面圖的客廳下方標明「停車空間」,意指該屋門前庭院有併排雙車位專供屋主使用。
張男於是將廣告圖中該房屋門口的照片圈起來,以行動通訊軟體LINE詢問房仲,「這是可以停車的嗎?」,房仲回應「恩恩」、「兩間都可以」、「門口都可以停」、「一間開放空間」、「一間有房間」。
原屋主還透過房仲強調,門口空地20年來都是由他在使用,買方購買後也可以接續使用空地。張男覺得不錯,於是簽約購買。結果交屋後不久,該棟大廈管理委員會主委突然告知張男,門口空地是全體住戶共有,張男無使用權,管委會在徵詢全棟其他住戶意見後,更直接拆除張男門口的圍牆及鐵閘門,並把空間開放給所有住戶停放機車。
事後張男覺得上當,一狀將房仲及前屋主告上法院,強調當初他以高出周邊類似建物80萬元的價格成交,就是因為空地使用權,現在空地變成無專有使用權,前屋主應負擔保責任,房仲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審理後認為,所謂的車位或可停車,只是指該空地的使用權而言,遍觀房仲廣告或與張男的對話,都沒有言明有專用或排他的使用權利存在,因此不能就此認為不動產買賣契約有該空地的專用使用權約定。
法官還指稱,由賣方所提出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附件「標的物現況說明書」的填載情形來看,其中關於是否有約定專用部分,及關於停車位是否併同出售及其管理費、分管契約部分,賣方都勾選「否」,顯示該房屋並無任何約定專用部分,也沒有以分管契約約定停車位使用情形,因此,張男最遲在契約成立時,就應當知悉該空地並無約定專用的權利,更何況契約上也沒有其他相左的約定或賣方保證有專屬的停車權利。
至於房仲的部分,因為房仲在出售前有詢問賣方,該空地確實由賣方長期使用,房仲在介紹時也有強調,這塊空地沒有權狀,因此,房仲在銷售過程也沒有連帶責任的問題。換言之,在沒有產權的保護,也沒有在合約載明權責的情況下,張男白付80萬元的停車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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