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Pixabay
文/翻一番理財網
欠稅不繳,國稅局按程序會先扣押不動產移送強制執行,有些人以為既然已扣押了,要不財產不值錢,直接等著被法拍,要不算準拍賣時間冗長,拖到財產拍賣時再繳更划算。有位民眾欠稅百萬元,土地遭禁止處分,原以為國稅局不會再有動作,帳戶存進大筆資金,結果國稅局使出殺手鐧,直接扣取現金繳稅,欠稅一次繳清。
日前有位民眾因欠繳贈與稅120萬元,履催不繳,台北國稅局依法通知地政機關,對該民眾所有土地禁止處分登記,並移送強制執行。之後,該民眾可能以為行政執行署會依流程拍賣土地,因此未留意帳戶資金進出。
結果行政執行署突然執行扣押他在銀行存款,連同執行必要費用及滯欠稅款一併全額徵起,該民眾措手不及,打電話到國稅局「陳情抗議」表示,他的土地既然已遭禁止處分,為何還要扣押他的存款繳稅。
台北國稅局解釋,禁止財產處分的目的,只是在防止納稅義務人任意自行移轉財產,或設定他項權利減損財產價值,以規避稅捐債務,並非限縮執行範圍及標的。
換言之,雖然之前已扣押土地,但考量拍賣土地時,該民眾還要負擔執行等必要費用(如指界費、鑑價費及登報費等),而這些費用遠較扣押並執行銀行存款所發生的必要費用高,因此,行政執行分署在符合比例原則的前提下,才選擇對他損害最少的方法處理。
台北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機關依法可以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的車輛或不動產等財產,通知有關機關禁止處分登記。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還會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要特別留意的是,債務人(即欠稅人)的財產,屬於債權人債權的總擔保,行政執行分署可以就納稅義務人所有所得及財產,選取易於執行且符合比例原則,優先執行,不以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的財產為限。
實務上來說,由於不動產的金額較為龐大,債務人也不易馬上脫產變現,因此一旦國稅局開始走強制執行的程序,通常會馬上通知地政機關處理,相當有效率。此時國稅局也會留意欠稅人其他資產的變動,像現金這種最易繳稅的資產,鐵定最優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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