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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Pixabay

 

文/翻一番理財網

房仲之間競爭激烈,有些為了搶客戶,還會彼此搞破壞、洗客戶,由於房仲取代性高,客戶忠誠度低,如果沒有獨特的專業價值,為了省高額房仲費,買賣雙方只要最後收付對自己有利,通常也樂意配合,而且手法愈來愈細膩。

一位林姓屋主,2020年5月26日以專任委託方式,委託台南一家區域型房仲業者居間銷售台南市一棟透天厝,委託期間到6月底,底價是2,580萬元仲介費為成交價4%。6月10日時,雙方又變更委託內容,把專任改為一般,委託期間延到2020年底、底價降為2,380萬元,仲介費也降成2%。

後來有位姓男子透過該房仲表示有意購買,但出價未達林姓屋主的底價,雙方見面談後在6月15日同意以2,265萬元成交,男交付定金10萬元,當天先簽定不動產買賣意願書,並約定6月18日進行簽約程序

誰知,6月18日當天,男以電話向房仲表示,因命格不合、家人反對,決定放棄簽約,除了10萬元定金被沒收外,買賣雙方也達成解約協議,並簽立協議書,房仲業者當下也跟買賣雙方解除委託關係。約莫半個月後的7月1日,林姓屋主告知房仲,房子已售出。

後來該房仲發現,房子在8月17日完成移轉登記,對象居然是男氣的跳腳,認為買賣雙方為了規避給付仲介費,通謀虛偽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再私下進行買賣,因而向法院提告,主張兩人解除買賣契約無效,買賣雙方必須支付75萬元的仲介費。

該房仲提出的理由,主要是以買賣雙方的委託契約裡都有明定,委託期間屆滿後3個月内,賣方跟仲介曾經介紹的客戶或其配偶、二親等内的親屬成交,都算房仲已完成仲介任務,買賣雙方都必須支付仲介費

不過,男喊冤說,他們後來是透過另一家連鎖房仲成交,價格為2,200萬元,而且也有付仲介費,如果真的要閃避仲介費,大可不必再找另一家房仲成交,可以私下交易,而且當初斡旋金遭没收時,他也沒有任何異議。

法官審理後認為,即然是一般委託,買賣雙方透過其他房仲業者成交,就沒有違約的問題。相對的,兩人後來改用2,200萬元成交,可能影響的因素也很多,兩人也有支付另一家房仲公司仲介費,所以不能直接認定兩人就是惡意要規避仲介費

至於委託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賣方跟房仲曾經介紹的客戶成交仍要付仲介費的問題,法官認為,就賣方委託書而言,該條約是針對專任委託而非一般委託。

就買方委託書而言,三方在解約之前有簽訂協議書,該協議書已讓三方的關係,轉變成另一種法律關係,也就是不再受原本委託書的限制,而且協議書是在委託期間結束之前簽訂,簽訂當下房仲業者也沒有針對之後可能衍生的仲介費有所約定。

因此,之後買賣雙方透過另一家房仲公司成交,原房仲業者不能再要求支付仲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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