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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Unsplash

 

文/翻一番理財網

開店或開公司等創業租屋跟一般租房子不同,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或店面負責人是所得扣繳義務人,必須以所繳納的房租扣繳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一旦疏漏扣繳,即使房東有依法申報所得繳稅,房客一樣要受罰。

有位民眾開了一間早餐店,每月店面租金5萬元,2019年度給付租金60萬元(5萬元×12個月)給房東,但付房租時都沒有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結果被北區國稅局在去(2020)年10月間查獲。

雖然房東確實已將該筆租賃所得,併入2019年度綜合所得申報繳稅,得免再責令該民眾補繳應扣未扣的稅款,但國稅局仍按應扣未扣稅款6萬元,裁處0.2倍的罰鍰1萬2,000元。

該民眾收到裁罰書後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因他是第1次創業,房東也是第1次出租,兩人都不諳法令規定,且房東已如實申報該筆租賃所得,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請求免罰。不過,國稅局認為,該民眾是商號負責人,本來就應該履行法定的義務,不能以房東已如實申報所得為由,卸免自己扣繳的義務,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北區國稅局表示,開一間擁有自己風格的小店,是時下許多年輕人的夢想,但是創業民眾在專心經營事業的同時,往往會忽略在給付各類所得時,還有扣繳義務及後續的申報程序。

北區國稅局強調,辦理所得扣繳時,切記「扣」、「繳」、「報」三步驟,亦即除了扣取稅款、向國庫繳納外,仍需依限於次年1月底前據實填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另外,若給付的所得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或個人,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據實申報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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