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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Unsplash

 

文/翻一番理財網

疫情期間,有些店面房東因不易出租或體恤租客,什麼都好說話,不太在意租賃細節,結果疫情趨穩後,租屋需求突然大增,房東開始想挑出價高的房客出租,此時得小心,因為無法單方面對現有房客要求解約改租。

新竹有位呂姓房仲業者,先前以每月5.5萬元的租金,向一名林姓屋主承租店面經營仲介生意,租期從2017年12月到2019年12月止。前年底租約期滿後,因為處於疫情期間,呂姓房仲業者生意不好做,林姓屋主也不易找到新房客,呂姓房仲又表明將自購店面搬遷,雙方因而未再訂立契約,但仍由呂姓房仲繼續使用店面,並每月支付房租。

之後林姓屋主還同意4、5、6月,讓呂姓房仲減收租金為5萬元,疫情好轉後,雙方又從7月開始把租金調漲到每月6萬元。不僅如此,呂姓房仲因為不想原有的生財設備報銷,因此在不定期續租的同時,於去年4月介紹一名鄭姓房仲同業承租,租金為每個月7萬元,鄭姓房仲也同意以85萬元對價承接房屋的裝潢、辦公家具。由於林姓房東也不想出現租賃的空窗期,三方因而敲定等呂姓房仲完成搬遷後,由林與鄭簽訂新合約開始承租。

過沒多久,有位房客表明想承租該店面經營全家便利店,而且答應以每月租金9萬元承租,但因為便利店需要前置作業時間,雙方約定從今(2021)年4月開始承租。在確認有新房客以更高租金承租後,林姓屋主於是要求呂姓房仲搬遷,當然鄭姓房仲也租不成。呂姓房仲得知後,以雙方有不定期租賃契約關係為由拒絕搬遷,兩人今年1月告上法院。

林姓屋主提出的理由是,他想把房子回收自用,而且當初是呂姓房仲拜託而通融搬遷期限,所收取的是使用補償金而非租金。但法官審理後認為,如果是補償金,直接從押金扣除即可,或者雙方可另訂短期合約,但林姓屋主自始都沒有表達反對續租的意思,反而持續收取價金,因此可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另外,房屋確實也是因為全家便利商店願以較高價承租,因而不想租給呂姓及鄭姓房仲,而非為了收回自用,最後法官判決,呂姓房仲有合法權源占有使用房屋,沒有騰空遷讓返還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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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規定,租賃若沒有訂定期限,只要於一定期間前通知,當事人都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但這個終止原則上是以雙方合意為前提,因為土地法另有規定,出租人必須有下列情形之一,才能單方主張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的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的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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