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Pixabay
文/翻一番理財網
買賣房產的交易過程,常常發生買方付了定金之後,雙方有一方反悔的情形,此時依契約內容,定金通常都會被另一方沒收,但解約的一方需不需要加倍給付定金的金額,就要看雙方履約的條件跟能力而定。
一位彭姓女子透過仲介向一名宋姓女子購買台中一處預售屋建案,約定價金1,438萬元,成交時彭女先交付定金15萬元給宋女。
後來宋女為了規避稅捐向彭女表示,希望在買賣契約書上,將買賣價格記載為1,281萬元,剩餘的157萬元,請彭女私下分批交付現金給她。但彭女擔心影響以後的權益,認為契約應誠實記載價格,拒絕配合宋女的要求。
宋女於是向彭女表示,買賣契約不成立並退還15萬元定金。彭女回覆,雙方既然已經成立買賣契約,且解約的責任在於賣方不能履約,賣方應加倍返還定金。
宋女反駁說,雙方對多少價金登記在買賣契約存有爭執時,她就有向仲介表示,如果買方無意買房,雙方可以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而在經彭女同意後,她才返還15萬元給彭女。兩人之間並沒有違約金的約定,她也沒有承諾給付彭女任何款項或賠償、補償。
彭女房子沒買成,又拿不到違約金,於是向法院提告。不過,法官認為,雖然民法有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但這個案子是「不為給付」而不是「不能履行」,所以彭女不用加倍返還定金。
意思是說,雙方是因為預售屋書面買賣契約記載的價格,應為1,281萬元或1,438萬元存有爭執,而非彭女無法給付價金,所以無論雙方是否已合意解除契約,都不算給付不能,賣方也就不用加倍返還定金。
簡單說,「不為給付」是雙方都有履約的能力,只是彼此因存有爭執而解約;「不能履行」是履約的能力已經不存在,即使沒有爭執也無法履約。當發生「不能履行」的情形時,就得加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