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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Pixabay

 

文/翻一番理財網

房地合一稅上路後,利用贈與的方式,將不動產轉移給子女千萬要三思!有位民眾105年以1,050萬元購入房地,隨即分年贈給女兒,未繳贈與稅,去(110)年女兒將房子以1,025萬元賠售,結果仍被課220萬元的高額房地合一稅。

有位家住台北的民眾,105年6月16日以總價1,050萬元購入宜蘭縣的一處房地,然後在106年及107年度,利用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的額度,分別將房屋及土地贈與給女兒,過程中沒有繳交贈與稅。

由於該民眾及其女兒不了解房地合一稅的規定,去年9月時,該民眾的女兒以1,025萬元出售該房地,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誤以該民眾原始購入的價額1,050萬元列報取得成本,因為是賠售,當下未繳交房地合一稅。

因為女兒是贈與取得,臺北市國稅局審核時,改以女兒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360萬元,作為取得成本,再減除必要費用30萬元及土地漲價總數額6萬元,重行核定課稅所得額為629萬元(1025萬元-360萬元-30萬元-6萬元),最後按35%的稅率,要求女兒補繳220萬元的房地合一稅。

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的房屋、土地,都要適用房地合一課稅制度,如果贈與人非配偶,取得成本就要以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認定,而不是以贈與人原購入房屋、土地的價額作為取得成本。

換言之,如果想節稅移轉不動產,過去贈與方式比較有操作的空間,但房地合一稅上路後,除了要想辦法節省贈與稅外,更需要評估的是房地合一稅,免得到頭來,賠了房價,稅也沒有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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