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Pixabay
文/翻一番理財網
漏水是買賣房屋最常見的糾紛,雖然依照民法,交屋後賣方有5年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必須是賣方事前確已知道滲漏水問題的存在。另外,如果雙方簽有切結書,買方同意賣方不負滲漏水瑕疵責任,之後出現漏水問題,買方想要賣方賠償,一樣得先證明賣方早已知道滲漏水問題卻予以隱匿才行。
有位陳姓女子,109年期間委託仲介公司將名下一間28年屋齡的房產出售,因房屋長久未住,陳女有請人清潔打掃及重新油漆粉刷,之後順利由一名張姓女子承購。
雖然陳女在標的現況說明書內就房屋滲漏水項目勾選否,但仲介到場確認後發現房屋有滲漏水問題,經買賣雙方協調後,賣方同意調降底價成交,雙方並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特別約定,漏水部分由買方自行修復。
交屋後不到半年,買方又通知仲介表示,房子有發現鋼筋裸露情形,雙方於是再協調,賣方考量到房屋是28年老屋,多少會有屋況瑕疵問題,最後以8萬元做為補貼,雙方同時簽定瑕疵協議切結書表明,「之後屋況再有其他事情發生皆與屋主無關,屋主不再負擔屋況瑕疵擔保責任,維修概由買方自行負擔,與賣方及仲介方無涉,不得再請求任何補償,絕無異議。」
誰之,後來買方又陸續發現房子有油漆剝落及嚴重壁癌等缺失,於是再度要求賣方賠償20萬元,理由是,油漆剝落跟壁癌不是之前約定的同樣問題。買方不能接受,賣方因而向法院提告。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已簽定切結書,加上買方無法舉證證明賣方確有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形,因此駁回買方的請求。
簡單來說,不管是依民法於交屋後5年內請求重大瑕疵責任,或雙方簽定瑕疵協議切結書後再請求賠償,舉證證明賣方「確有故意不告知瑕疵情形」是主張能否成立的關鍵,證明的方式包括透過第三方鑑定或提出先前買賣時的相關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