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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Pixabay

 

文/ 翻一番理財網

個人因調職出售持有5年內的房地,可適用較低的20%房地合一稅率,但一定要符合本人或配偶於該房地「設籍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業使用」才行。

有位民眾107年10月間,因工作關係在北台灣購買房地,110年7月該民眾又被公司調派到另外的地方工作,因此出售該房地,之後該民眾按調職適用稅率20%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

誰知日前國稅局查核時發現,該民眾本人或配偶,都未曾在該房地辦理戶籍登記,而且該房地在出售前還有出租的情形,國稅局因此認定該民眾未實際住在該房地,並改按該房地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的35%稅率核定補徵應納稅額。該民眾不服申請復查,仍被國稅局駁回。

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抑制短期不當炒作不動產,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於110年7月1日時已修正,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稅率的持有期間,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地,稅率45%;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35%;超過5年以上才能適用20%以下的稅率。

不過,如果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地、辦好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後因調職或符合法規所定的非自願離職,須離開原工作地,而於110年7月1日起,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時,都可按較低稅率20%報繳房地合一稅。


另外,因遭他人越界建屋、依法遭強制執行、因重大疾病或意外需支付醫藥費、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家暴相對人、未經同意遭他共有人出售共有部分房地、或因無資力償還繼承房地抵押貸款的本金及利息等情形,也可以適用較低的20%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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