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city-g8927f8ce8_1280.jpg

圖/Pixabay

 

文/翻一番理財網

有些人喜歡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除了容積奬勵的好處外,節稅更是主要的考量。雖然公共設施保留地享有房地合一稅等免稅優惠,但要特別留意的是,公共設施用地並不等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小心搞錯了,稅負差很大。

公共設施保留地,簡單說就是都市計畫劃設為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等用地,留待將來由政府取得。因為土地一旦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就受到限制,因此,政府在租稅方面給予優惠:

1.地價稅:在保留期間,依照土地的使用情形可按下表徵免:

土地使用情形 稅率
沒有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 全免
仍作農業使用 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作為自用住宅 2‰      
其他使用 6‰      


 表/財政部


2.土地增值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的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日後被徵收時,也免徵土地增值稅。

3.房地合一稅: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免徵房地合一稅。

要特別留意的是另一個類似的名詞「公共設施用地」,定義上範圍較為廣泛,是以用地別的性質廣稱,包括已供各級政府使用,或私人團體自行負擔經費興建的公共設施等,具體而言如下:


(1)經依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所訂辦法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的公共設施用地。

(2)依都市計畫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的公共設施用地。

(3)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的公共設施用地。

這些公共設施用地因為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此就沒有在免稅的範圍裡。換言之,能享受免稅優惠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符合尚未被徵收及依都市計劃法指定兩大條件才行。

 

 

 

 

 

 

 

 

 

 

 

 

 

 

 

 

 

 

 

 

 

 

 

 

arrow
arrow

    黑咖啡不苦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