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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親友牽線買賣房產 收的紅包要不要報稅?
文/黑咖啡
有很多人喜歡自己買賣房子,原因是透過房仲收的房仲費其實不少,此時也會同步請親朋好友或大樓管理員多多介紹,一旦成交就包給一筆紅包,即便紅包金額也不小,但比起仲介費而言還是算小錢。
根據法規,不是專業領有證照的人,不能從事房仲的工作,但如果只是偶爾轉介紹買賣方,因為不是以此為業,實務上是被允許的。也因此,近來房屋土地交易熱絡,有些民眾透過親朋好友協助買賣不動產,成交後通常會給予紅包作為居中協助的代價,甚至明確約定給予一定酬勞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雖然介紹人本身不是房仲,但這筆報酬因為是辦理不動產買賣獲取個人給付的仲介佣金,性質上也就屬於買賣仲介佣金的課稅範圍,是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
因此,依照稅法,隔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要併同其他類別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相對的,執行業務費用的列支,也可提示相關憑證核實減除;如無法提示,則可依財政部頒定的執行業務「一般經紀人」費用率20%計算必要費用,核算執行業務所得。
舉例來說,甲君順利促成乙君買賣不動產的交易,並由乙君給付50萬元的報酬,依法可先減除20%的必要費用,然後換算出執行業務所得為40萬元。40萬元就是當年度的所得額,要在報稅時一併申報。若甲君主張實際支出費用超過20%,則可以提示相關證明資料或單據供稽徵機關審查核認。
要特別提醒的是,因此這筆介紹費是個人之間給付的佣金,所以沒有扣繳憑單,民眾無法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查調該筆所得,而必須自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報。
說白了,國稅局目前無法掌握該筆收入,但如果介紹費的金額太大,其實很容易被國稅局發現,即使申報當年度沒發現,之後被稽徵機關查獲,仍會被要求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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