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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Unsplash

 

文/翻一番理財網 

委託仲介賣房時,如果是大型直營連銷房仲,因為旗下門市都屬一家公司,責任清楚因此可以聯賣。但如果是跟加盟房仲簽約,因為每家加盟店是不同老闆跟公司,此時若其他加盟店想要聯賣,就必須先取得賣方的同意,並在委託書上載明。

每一家房仲加盟店,雖然都吃加盟總部的品牌,但法律上是各自獨立的公司,出了事,不僅其他加盟店不會一起負責,連加盟總部都會以不同公司為由拒絕概括承受加盟店的法律責任。因此,當賣方跟一家加盟店簽訂委託書後,同一品牌或不同品牌加盟店間的買賣合作就容易產生責任死角。

例如,有些加盟業者為了賺佣金,會以好的案源來吸引買方,然後再推銷自己店裡的案源。其次,有些加盟店並沒有被授權委託銷售,但會先把案源用同加盟品牌的名義印在廣告上,等有買方願意購買時,再與簽約的加盟店商議佣金分配。

內政部最近發出函釋表示,不動產經紀業加盟店,其中一家加盟店在接受委託銷售不動產後,想要採聯賣方式,由其他加盟店於租售屋網站刊登廣告及銷售,以便增加成交機會,此時必須先經賣方委託人同意,並於委託銷售契約書中載明或以其他書面方式約明。

內政部指出,參與聯賣的加盟店所刊登廣告,應註明其分店(即參與聯賣的加盟店)名稱,廣告文稿也要由該分店的經紀人簽章,以確認廣告責任歸屬。

另外,不動產經紀業加盟業者經賣方書面同意,可以由其他加盟店刊登廣告及銷售時,不動產說明書假如已由簽訂委託銷售契約的加盟店製作,並由該店經紀人及委託人簽章,基於其他加盟店與委託人並無實質契約關係。因此,其他加盟店向買方解說時,可以直接使用簽約加盟店所製作的不動產說明書正本或以複製說明。

此外,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契約書時,聯賣加盟店也不用再另外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但參與聯賣的加盟店仲介人員,必須在提供給消費者攜回審閱的複本和簽約所交付的正本上簽章,並對不動產說明書內容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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