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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Pixabay

 

文/翻一番理財網

房仲為了搶生意,賣房都是「估高賣低」,也就是簽委託書時把價錢估的很高,銷售過程再砍價,然後賣的比你要的底價還低。賣屋簽約前最好想清楚,千萬不要簽了約後,看到其他房仲的報價反悔不賣,屆時可能得賠買方幾百萬元。

一位周姓女子2019年7月,透過一家有巢氏加盟房仲業者向一位王姓男子購買台北市一處房產,買賣價金為1,385萬元,雙方辦理履保證並約定簽約時付款135萬元,完稅付150萬元,剩餘尾款交屋再一次付清。

誰知,周女交付285萬元後,王男遲遲沒有把權狀等文件交給代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還寄存證信函給周女表示,拒絕履行。於是周女依照契約書約定,解除雙方的買賣契約,並向法院提告,要求王男給付285萬元的違約金。

後來王男提出信義房屋的估價單主張,他的房地實際價值應為1,900萬元。他是在2019年6月下旬經友人介紹,才以專任委託的方式委由有巢氏房仲公司銷售,結果負責的仲介利用他不諳市場行情及不動產買賣相關事宜,而使他以遠低於市價行情的1,385萬元價格簽立買賣契約書。

王男強調,因為他簽立契約書是基於受有詐欺或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此可以依照民法規定撤銷簽立契約書的意思表示,從而就沒有違約金賠償的問題。

不過,法官審理後認為,王男所說的意思表示錯誤,僅是就該房產的市場價值誤判的動機錯誤,而非內心的意思與表示上的意思不一致的內容錯誤。簡單說就是,簽約當下,王男心裡跟表達的意思都是用1,385萬元出售,所以沒有意思表示錯誤的問題。

由於1,385萬元的價金,是仲介提供內政部不動產交易時價查詢服務網的資料為基準,法官還核閱該資料,確認並沒有變造、偽造或明顯失當的情形。

至於信義房屋的估價,法官的看法是,影響不動產交易的因素很多,各不動產經紀人在估價時,考量的因素也不盡相同,且估價結果也難代表該房地可以確實依該價格出售,因此,也無法因為信義房屋的估價較高,就認定契約書的價金有誤。最後法官判決王男需賠償周女285萬元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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