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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Pixabay
文/翻一番理財網
夫妻間移轉名下財產,一般免贈與稅,但如果是過世前2年的財產移轉,為了避免逃漏稅,就要列入遺產總額申報。不過,如果繼承人較被繼承人先死亡,依法也可以免課遺產稅。
有位王先生於2020年2月贈與土地給太太,後來太太在2020年10月過世,王先生也在今(2021)年8月過世,此時,先前王男贈與給太太的土地還在2間內,要不要併入遺產稅申報?
對此,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應列入遺產課稅。但是,如果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的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時,這項贈與的財產,就可以免依遺贈稅法核課遺產稅。
因此,王男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太太的土地,因為太太先死亡,則配偶關係在他死亡前已消滅,太太已不具有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的身分,先前贈與的土地,就免併入王男的遺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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