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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Pixabay

 

文/翻一番理財網

房仲業者利潤高、彼此競爭也激烈,很多案例都是一開始簽專任委託,案件丟出去賣後沒多久,屋主就要求改為一般委託,之後再由其他房仲業者成交。此時,即使屋主早先已同意成交價出售,只要還沒簽約,隨時都可變卦不違約。

一位蔡姓女子,去(2020)年6月把名下台北市5樓的房屋委託台灣房屋加盟店銷售,雙方一開始簽訂專任委託契約,底價為1,400萬元,到了9 月時,蔡女以台灣房屋遲遲找到合適買家為由,將專委改為一般委託契約,並分別又再委託信義房屋及永慶房屋一起銷售。

今年1月2日,台灣房屋加盟店向蔡女表示,已有買家下斡旋金,願意以1,050 萬元的價格購屋,蔡女聽完後向台灣房屋加盟店表示,價格過低無法接受並簽退斡旋。後來台灣房屋加盟店又繼續磋商,蔡女最後同意以1,280萬元出售。

不過,過沒多久,蔡女又告知台灣房屋加盟店說,她自行搜尋發現,1,280萬元的價格已低於該區域的實價登錄價格,因此直接拒絕出售。巧的是,該房屋在差不多時間也立即由永慶房屋成交。對此,台灣房屋無法接受,因此向法院提告,要求蔡女依成交價給付約65萬元的仲介費。

台灣房屋加盟店表示,當初是因為蔡女的兒子跟他們的業務員是同校畢業且認識,因此一開始由蔡女的兒子委託他們銷售,但之後房屋不僅未能依約清空房屋,還反鎖房門不利銷售,之後蔡女更拒絕依原先承諾折讓買方的修繕裝潢費,故意使買賣破局,違反誠信原則。他們為了促成房地買賣,耗費大量時間及金錢,所有服務全都做了白工。

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台灣房屋加盟店所言即使屬實,不動產買賣標的價金動輒上千萬元,賣方在出售房屋過程,於議定價格、簽立契約之前,就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反覆思量,尚屬常情

至於修繕裝潢費是否折讓等情事,更屬於買賣雙方就個案屋況及實際使用需求,而為的不動產買賣條件(通常涉及總價)磋商,過程並無任何制式常規可言。因此,蔡女對於房屋自然有權決定出售條件及價格。

換言之,蔡女的行為並沒有任何不法性,她委託其他房仲業者銷售的時候,與台灣房屋加盟店也只是一般委託的關係,台灣房屋加盟店支出時間跟金錢成本,更是房仲業成交前的特性,不能因事後未成交而認為蔡女有不法的侵權行為。地方法院因而判決台灣房屋加盟店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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