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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翻一番理財網
買賣房屋遇糾紛時要特別留意法律程序!日前有位屋主因買方違約,原本可沒收逾百萬元價款,然後再高價轉售的賣方,卻因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時,收信人少寫了賣方名字,瞬間變成不合法催告,之後賣方又轉賣房屋,反而導致賣方違約,不僅要吐回逾百萬元價款,還要賠償買方違約金,一來一回損失170餘萬元。
有一對廖姓姐妹,去年5月透過永慶不動產加盟店,看上一位楊姓男子位於台中的一處房地,交付10萬元的斡旋金後,雙方敲定總價1,160萬元成交。簽約時,因為廖姓姐妹資金有限,擔心貸款問題,仲介依經驗表示,該房地貸款8成應該沒有問題,於是廖姓姐妹決定購買,簽約款加斡旋金共126萬元,直接匯入履保帳戶。
不過,當廖姓姐妹接洽銀行後發現,銀行只願意核貸約6成2的金額,他們評估可能負擔不起,因此後續遲遲沒有交付剩餘款項。楊男在收不到尾款的情況下,便依契約流程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表示再不付款就要解除契約並沒收已支付的126萬元款項。
相對的,廖姓姐妹覺得當初是仲介強調貸款可達8成,他們才願意購買,雖然契約書沒有載明,貸款未達一定成數,雙方無條件解約,但廖姓姐妹認為,仲介是楊男的代理人,仲介以詐欺的方式使他們陷入足以負擔價金的錯誤,他們有權要求解約,因此也向楊男寄出存證信函,要求撤銷契約,並返還已繳價金。
楊男催款不成後,先是同意從履保帳戶撥款46萬餘元的仲介費給房仲公司,一個月後又直接將房屋轉賣給他人,而且辦理過戶登記完畢,雙方因而告上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為,貸款條件並沒有寫在契約書上,廖姓姐妹也無法證明當初仲介有保證一定貸到8成,因此不能就此要求解除契約。
由於合約上有約定,雙方其中一方未依約行就屬違約,他方只要經7天以上催告通知,對方仍不履行,就可以直接解約。換言之,廖姓姐妹未依約付款,楊男經7天以上催告後,原本確實可以解約、沒收款項再轉賣給他人。
不過,楊男在寄存證信函時,收件人只署名廖姓姐妹其中一人,結果變成沒有合法的催告,因為催告沒有合法前,楊男就把房屋給轉售,造成雙方法律爭議還在時,房屋卻已屬於給付不能的情形。
也因此,原本得賠錢了事的廖姓姐妹,因楊男的一個失誤,變成可以依法解除契約,楊男不僅要退還126萬元的款項,還要賠償10萬元的違約金。其中,因為47萬餘元已支付給房仲業者,楊男等於要自掏50餘萬元的錢給廖姓姐妹。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