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Pixabay
文/翻一番理財網
一般透過房仲買賣房屋時,只要有成交,之後即使買賣方有人反悔,一樣要支付仲介費,但如果買賣議價跟簽約過程出現瑕疵,即使買賣方有人賠了違約金,房仲仍然一毛都拿不到。日前有位買家簽完約後籌不出款自備款而毁約賠了140萬元,結果房仲因簽約前未調查清楚買方付款能力,拿不到半毛賣方仲介費。
一位林姓男子,2019年10月委託有巢氏房屋加盟店,出售台中一處房地,雙方簽訂一般委託合約。房仲剛好有一位巫姓女子想賣掉手中的房子,然後小屋換大屋,出售價為688萬元,於是房仲就轉介林男的房子給巫女。
巫女看完房子後很滿意,雙方到房仲店裡見面談議價後,巫女同意以1,400萬元購買,但因為自備款不足,自己的房子又還沒賣,想要先賣後買,正在考慮時,房仲當下直接叫代書到仲介店頭,並遊說巫女說,她的房子市價約600多萬元,售價很合理很好賣,以貸款7成來算,1,400萬元的自備款只要420萬元,資金沒有問題。
後來巫女就在房仲的慫恿催促下,進入簽約流程。簽約時,林男曾跟巫女確認付款是否沒有問題,還跟房仲說,如果買方付款有問題,可以不簽約沒關係。但房仲回說,巫女有房子要賣,很快可以處理,資金沒有問題。
為了保險起見,賣方後來還把付款期限拉長到3個月,首期140萬元簽約款項,巫女先簽了一張本票交給林男。只是簽完約後,巫女都沒有履行任何付款的動作,於是雙方再次碰面,巫女表示沒錢,願意支付25萬元的違約金結案。
誰知,巫女後來連25萬元也沒有償付,林男因而拿著140萬元的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獲准。此時,房仲跳出來要求,買賣既然已簽約成交,林男也應支付總價款4%的仲介費56萬元。
林男不同意支付仲介費,理由是,房仲自始至終只強調巫女有房子要賣,該房子的價款夠支付自備款,從頭到尾都沒有針對巫女是否有資力購屋,善盡調查和報告義務。
法院審理後也認為,房仲業者在明知巫女並無以1,400萬元購買的資力跟明確意願狀況下,卻為了居間報酬而強力促成締約,違反對於委託人的義務,因此,不得請求任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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