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共同持有地的處分門檻要變高了! 將從1/2提高到逾2/3同意

house-1620736_1280(pixabay).jpg

圖片來源:Pixabay

 

文/黑咖啡

 

內政部19日宣布,為加強保護少數土地共有人權益,將修改「土地法」,針對共有土地或建物同意處分的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超過1/2,提高為皆超過2/3,且處分方式限於買賣,以減少爭議。修正草案將報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審議。

 

這類案件最常見的就是繼承而來的土地或建物,因為繼承人眾多,沒有賣掉根本拿不到自己的那一份;如果是想要拿來使用,每個人的看法又不同。現有2分之1同意還算容易,以後提高到3分之2就更困難了,有共同持有不動產的民眾,最好趁修法通過前趕快處理

 

內政部表示,現行「土地法」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物如經所有權人持分過半或人數超過半數的同意,可以將該土地或建物全部賣出,但過往曾有地主以假交易真炒地,或以移轉給安插人頭等方式,侵害其他不同意共有人的權利。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62號解釋,在兼顧共有人權益前提下,達成促進共有土地或建物有效利用的目的,因此,這次修正共有土地或建物多數決適用範圍等規定。

 

例如,將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地的處分方式,限制只適用於買賣案件;且同意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超過1/2,提高為皆超過2/3,若持分超過3/4,才不計算人數,以加強保障不同意共有人的財產權益。

 

另外,現行規定針對因天然流失而消滅的私有土地,於再次浮覆出來時,並未詳細規定所有權回復的方式,這次也修法明定此類土地自回復原狀日起10年內,經證明為原有者,得向土地所在登記機關申請回復產權,倘若土地已為公用財產、移轉為私人所有,無法回復產權時,得改以金錢補償,以維護公共利益及民眾財產權保障。

 

此外,為釐清登記損害賠償的責任,避免第三人持偽造或變造登記證明文件,申請登記謀取不法利益,受損害的土地權利人因難以舉證,而處於不利地位。因此,這次修法明定登記賠償為推定過失責任,由地政機關負舉證責任,提出損害賠償責任是第三人或其他機關所致等反證,否則仍由地政機關賠償,以保護真正土地權利人的權益。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黑咖啡不苦 的頭像
    黑咖啡不苦

    黑咖啡不苦

    黑咖啡不苦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