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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Pixabay
文/翻一番理財網
新版房地合一稅制上路後,房地持有期間5年內的所得稅率都是45%,不過日前財政部發布函令,如果因為繼承而取得仍有貸款未還清的房地,之後繼承人又因無力償還房貸而出售,此時該房地持有期間即使在5年之下,仍可適用較輕的20%稅率。
有位年僅7歲的小孩,今年7月17日繼承取得他的父親在2020年1月5日購買的房地,該筆房地在他繼承時,仍有銀行貸款尚未還清。由於該名小孩還未成年,且不具資力,無法負擔貸款。為了避免房地遭銀行聲請強制執行,該小孩父親的親友,因而向銀行申請暫緩聲請查封拍賣抵押物,並於今年9月5日直接出售該筆房地,並用取得的價款清償債務。
之後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雖然該筆房地可以合併計算小孩甲父持有的期間,但依舊沒有超過2年,原則上要適用45%稅率。不過,在財政部發布函令後,認定該房地出售屬於非自願性因素交易,因此可以適用稅率20%課稅。
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現行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規定,個人交易持有期間2年以內的房地,應適用稅率45%;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為35%;超過5年未逾10年才能適用20%稅率。
但實務上常發生個人因繼承取得仍有房貸未償不動產後,卻無力償還貸款而出售的情形,此時都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依照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認定。也就是說,即使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仍可適用20%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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