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Pixabay
文/翻一番理財網
民眾購屋簽訂買賣合約後,如果有發生減價折扣,記得要保存單據,之後出售時,也要以實際的付款金額作為取得成本,申報房地合一稅。若誤以折讓前的契約總價申報成本,最好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否則被抓到除了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還要被處以罰緩。
北區國稅局最近有一個案例,有位民眾辦理109年度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時,列報出售房屋土地成交價格940萬元,並按當初與建設公司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契約填載原始取得成本為1,086萬元,據此,申報出售房地損失146萬元,(1,086萬元-940萬元)。因為計算出來屬於虧損,所以只申報沒有繳稅。
不過,北區國稅局後來調查發現,該民眾在向建商購買房地時,雙方有協議由建商折價216萬元,建設公司當時還有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國稅局因而重新核定取得成本為870萬元,並按持有期間適用稅率20%,核定應補稅額4.6萬元,另外還處以罰鍰。
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屬於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時,如果向建設公司購買並簽訂買賣契約後,建設公司同意減價及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但沒有重新簽訂減價後的合約,此時就容易造成日後該房地再出售時,民眾未將原買賣契約書所簽訂的交易金額扣除減價金額,作為列報房地合一稅的取得成本,進而導致墊高該房地產的取得成本而漏報所得。
房地合一所得稅於105年1月1日上路,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必須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
由於持有房地後,很少立刻出售,因此民眾購屋簽訂買賣合約後,如果有發生減價折扣,記得要保存單據,以免之後出售,誤以折讓前的契約總價,作為申報成本,並因此遭補稅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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