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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Pixabay

 

文/翻一番理財網

買房出價時,房仲通常都會請買方下斡旋並簽一份議價委託書,依照合約還必須給予3天的審閱期,否則委託合約無效。不過,如果買賣在審閱期間成交並簽訂買賣契約,買方仍應給付仲介費。

有位林姓女子日前看上臺中市一處房地,透過臺灣房屋以2,900萬元進行購屋議價,雙方並簽訂買賣議價委託書,委託契約同時約定,一旦成交,林女願給付成交價的2%作為仲介服務費。後來不到一天時間,買賣雙方就以2,900萬元成交並簽立買賣契約書。只是簽約不久,買賣雙方又解除契約。

事後,臺灣房屋認為,買賣契約既然已經簽訂,林女就應給付2%、58萬元仲介費,誰知林女因已解約拒絕給付,拒絕的理由是,臺灣房屋在簽立議價委託書時,未依契約約定給予3天的審閱期,仲介費計算的約定對她不生效力,臺灣房屋因而向法院提告。

臺灣房屋主張,林女在委託契約上載明充分了解合約內容,也沒有爭議契約內容,顯然林女已同意放棄審閱期,不應拒絕給付仲介費。

 

法院審理後認為,議價委託契約確實明載,需給審閱期間至少3天,林女因此可以主張不給付58萬元的仲介費。但因為雙方仍有成立居間契約,買賣方也有簽訂買賣契約,臺灣房屋仍可依居間契約向林女請求仲介費。

差異性在於,因為議價委託對林女不生效力,所以雙方沒有明確約定仲介費應給付成交價的2%。相對的,依一般房仲向買方收2%為仲介費收取的習慣,但因為買賣契約已解除,臺灣房屋未完成後續包括協助貸款、交付價金、移轉所有權等相關服務,付出的勞力時間有限,最後法院裁定,買方仲介費應酌減至2萬元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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