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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翻一番

 

文/翻一番理財網

房仲給賣方簽訂銷售委託書時,依法應先給予3天審閱期,否則委託契約無效,但如果仲介以話術請屋主先簽約,再表明「3天內若任何問題都可以提出來」,之後3天屋主都沒有異議,仲介也以委託底價找到買家,此時賣方不能再主張未行使審閱權房子不賣了,否則就算是違約。

房仲開發案件時,好不容易找到屋主,在拜訪時通常都會帶著委託書,想辦法當下就簽下委託。但委託書上載明應給予3天審閱期,仲介為了避免夜長夢多,會採取一些方法來解套。

1.早期最常見的就是把簽約的時間往前推3天,但只要屋主反悔,這個方法很容易被推翻。

2.另外,就是在勾選「本人已詳閱委託銷售契約書 ,並經攜回審閱『三天』」的同時,請屋主在旁邊簽名。

3.有些仲介更聰明,會要屋主自己在合約書上加註,「本人同意放棄審閱期」。只是理論上,審閱期依法不能放棄,這樣做也會有爭議。

4.現在仲介更取巧,直接要屋主自己在合約書上加註「本人已充分行使審閱權」,避免未來屋主咬住3天審閱期的問題。

特別要提醒的是,如果是第2種方式,委託書上都沒有特別的加註,而且簽約的時間也是押當下日期,並由屋主在旁邊簽名確認,之後屋主不一定能反悔,並主張合約無效,判斷關鍵就在於屋主後續有沒有馬上提出異議。

最近就有一個法院判決,有位屋主與仲介簽訂專任銷售契約書,委託期6個月,底價為470萬元。3個月後,仲介找到一位買方,經過收受斡旋金議價後,願意以470萬元購買。

仲介通知賣方成交簽約後,賣方表示470萬元太低不想賣了,並以當初簽約委託書時,仲介未給予審閱期為由,主張不賣沒有違約,也不必付仲介費。

不過法官審理後認為,契約僅有一頁共19條的篇幅,頁數及條款並非繁多,屋主於數日內應可逐條審閱完畢,況且從簽立委託後到成交前歷時多月,屋主都沒有表明任何不瞭解契約內容的意思,也沒有主張審閱期間利益遭剝奪,堪認為屋主是基於自主意識而同意放棄契約的3日審閱權利,換言之,不能以審閱期的瑕疵主張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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