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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Pixabay

 

文/翻一番理財網

買賣房產時,現狀交屋指的是眼睛看得到、手摸得到的部分,像海砂屋這種情形,如果賣方事先未告知,交屋後買方才發現,賣方照樣要負責。有位民眾日前買了一間上千萬元的房子,交屋後3個月發現是間海砂屋,最後賣方仍以減價的方式,賠了157萬元。

有位周姓女子109年底以1,430萬元,向一名鄭姓女子購買新北市的一間房屋,雙方在110年1月以現狀交屋完成點交。簽約時,賣方針對「是否曾經做過海篩屋檢測」的問題,在不動產現狀說明書上回答「否」。

之後,周女覺得心有不安,因此於110年4月,自行請工程顧問公司檢測,結果發現有3處氯離子含量超標。周女於是向鄭女請求20萬餘元的修復費及減少買賣價金157萬餘元,遭鄭女拒絕,買方逕行提告。


鄭女拒絕的理由是,雙方是依現況買賣,房子屋齡已逾30年,從未做過海砂屋檢測,但也沒有油漆剝落、鋼筋裸露的現象。依合約周女本應在履保帳戶撥付價金前檢測,卻遲至點交後數月才進行,已跟契約約定不符。況且成交價也低於鄰近不動產價格,周女並沒有吃虧。

法院審理後認為,周女檢測之日距點交只隔3個月,看不出有無故拖延的情形。現況交屋的「現況」,也應該按現況說明書認定,即然現況說明書沒有明載不動產有何氯離子濃度超標的情形,「現況」的約定就不包含氯離子濃度超標。

不過,周女既已選擇減少價金而不解除契約,表示她願意以較低的價格購買海砂屋。因此,法官駁回20萬餘元的修復費,裁定賣方須減少157萬餘元的價金返還周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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