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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Pixabay

 

文/翻一番理財網

買賣不動產收取的違約金,性質屬於所得,需納入當年度綜所得申報。有位民眾以3千萬元總價購入一間房產,簽約時付了簽約金300萬元,事後屋主覺得賣太低反悔不賣,賠了300萬元給買方,結果買方未報稅,連補帶罰遭課逾百萬元。

有位民眾108年1月,跟一位屋主約定以3,000萬元,購買臺北市房地,旋即給付簽約金300萬元,事後賣方認為買賣價金過低而反悔不賣,並拒絕支付買賣合約所約定的違約金300萬元。買方不服,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109年1月經法院判決確定賣方除了應該返還買方已支付的簽約金300萬元外,另外還要支付違約金300萬元。

買方於109年2月收到賣方支付的300萬元違約金後,並未將款項併入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後來被國稅局查獲,國稅局在扣除相關訴訟等費用30萬元後,以餘額270萬元,併入買方10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除補徵稅額外,還處以2倍以下罰鍰。

如果單單以270萬元所得計算,稅率為30%,被補的稅額就有81萬元,再加上罰鍰的金額,連補帶罰逾百萬元。

臺北國稅局強調,民眾買賣房地,因一方違約,而經法院判決所受領的違約金,扣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依法應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加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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