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螢幕擷取畫面-2022-07-19-160412.jpg
資料來源/Pixabay

 

戶籍登記是房地是否自住很重要的審查依據,也是多項稅負能否享有自用稅率的標準。有位民眾去年因公司調派關係出售名下持有3年的房產,本來符合5年內非自願交易,可適用20%的較低稅率,卻因未曾把戶籍遷入,被國稅局要求補稅15%。


有位民眾107年10月間因工作關係購買一處房地,110年7月因為被公司調派到其他地方工作,因此出售該房地,該民眾賣完房子後,自己按調職適用稅率20%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

不過,國稅局審理後認為,該民眾本人或配偶都未曾在該房地辦理戶籍登記,因此改按該房地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的適用稅率35%核定補徵應納稅額。該民眾不服,申請復查,仍遭國稅局駁回。

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110年7月1日修正實施的房地合一2.0版,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地,稅率45%;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35%;超過5年以上才能適用20%以下之稅率。但個人於110年7月1日起,因調職因素,須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時,必須符合本人或其配偶在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才可以適用較低稅率20%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

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房地產的型態包括,因遭他人越界建屋、依法遭強制執行、因重大疾病或意外需支付醫藥費、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家暴相對人、未經同意遭他共有人出售共有部分房地、或因無資力償還繼承房地抵押貸款的本金及利息等情形等,這些全部都可適用較低的20%稅率。

 

arrow
arrow

    黑咖啡不苦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