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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Pixabay


個人房地合一稅實施滿6年,符合自住房地交易出售的案件開始出籠,這些交易可享400萬元的免稅扣除額外,還可按優惠稅率10%課稅。至於適用對象,除了要自住滿6年外,還有一些條件,出售前最好先確定符不符合,以免最後多繳至少10%稅金。

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的自住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不超過400萬元免納所得稅,超過部分按優惠稅率10%課稅,適用條件如下:

 

適用條件 法令依據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
2 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有位民眾105年2月1日購入A房地總價400萬元,支付契稅、印花稅及代書費等必要費用計25萬元。111年5月1日該民眾將房地以1,000萬元出售,出售必要費用30萬元,持有期間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萬元。

該民眾的況狀是:

1.105年2月到111年5月止,有辦戶籍登記並居住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他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都沒有適用過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因此,他可以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應納稅額為13萬5,000元{〔售價1,000萬元-成本425萬元(取得成本400萬元+取得房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的必要費用25萬元)-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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