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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Pixabay

 

繼承的土地明明供公眾通行使用,卻要繳交遺產稅?有位民眾繼承5筆價值上億元的土地,因為這些土地已作為私設通路,無法產生收益,因此未申報遺產稅,被國稅局補課上千萬元遺產稅。原來私設通路的類型不同,稅金差很大。

有位民眾在108年死亡,他的子女申報遺產稅時,未將該民眾遺留的5筆價值上億元土地,列入遺產總額,後來被國稅局查到,國稅局認為,這5筆土地屬於經主管機關核認的建築基地範圍內私設通路,不符合遺贈稅法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

因此,國稅局改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計1億7千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該民眾的子女不服申請復查,主張5筆土地長年無償供不特定多數人通行使用,事實上已無法使用、收益,且變現困難,無任何實際利益,不應計入遺產課稅。

不過,國稅局強調,土地是因建築法規而設置供作私設通路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已獲取營建許可的商業利益,所以不具特別犧牲性質,最後仍維持原核定。

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遺的土地,如果是因為建築法規而設置供公眾通行的私設通路,繼承人就要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原因是,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遺留不計入遺產總額的公眾通行土地,是具有特別犧牲性質,且無償供公眾通行的私有道路土地,並且還要經主管機關證明才行。

相對的,如果私設通路形成原因,是為了獲取建築許可而提供,土地所有權人已取得營建許可的利益,事實上縱有供不特定多數人通行,仍然跟遺贈稅法所指的私有既成巷道土地不同,依法就要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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